(2016)湘0104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清松、张植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松,张植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1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清松。2009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3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抓获,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植扬。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抓获,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清松于2015年8月29日13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湘浙市场附近,趁无人之机,正在盗窃被害人向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255元狮龙电动车时,被被害人向某发现,未能得手。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于2015年9月1日12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人瑞大酒店对面的贵妃足浴门口,趁无人之机,采取由被告人张植扬望风,被告人张清松撬锁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3007元的狮龙电动车盗走。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抓获。案发后,追回被盗狮龙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追回的被盗狮龙电动车1台,书证:被害人张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城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某被害人向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向某提供的购买被盗电动车凭证、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长劳教(2011)字144号、(2012)字5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00578号刑事判决书、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长一看字(2014)986号、长一看释字(2015)23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的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鉴(2015)216、25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清松第一次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清松、张植扬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清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二、被告人张植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