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6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