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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6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