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殿新与佟子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殿新,佟子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徐殿新,男,1964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佟子琪,女,1993年12月25日生,满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殿新诉被执行人佟子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