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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高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高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周廷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少清,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高全,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航物业公司”)诉被告林高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雅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高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9579元(其中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851.2元,水电公摊费用1548元,电梯年费检、维保费466元,滞纳金截止到2015年10月30日共计1713.8元,以上合计95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高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林高全(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西航物业公司对西航·海坛金座小区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双方约定:“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收费标准:(1)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2)公共水电费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使用户数合理分摊后,由甲方收取;(3)其他:有偿管理服务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五、每次缴纳费用的时间:按季度或年度收取,以物业公司发放的交款通知单为准。…第六条违约责任…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迟延一日加收应交未交额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超过三个月未交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追缴,…直至采取法律诉讼。”因被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今未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水电公摊费的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催款通知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反馈单》及原告庭审陈述为凭佐证在卷。本院认为,2011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西航·海坛金座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西航物业公司依约向林高全提供了物业服务,林高全确未交纳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故西航物业公司要求林高全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按1.5元/月·平方米×162.54平方=243.81元交纳物业服务费,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总计为243.81元/月×24=5851.44元,原告诉请被告应缴纳物业服务费5851.2元,该诉请未超过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电公摊费用1548元,电梯年费检、维保费466元,因其未能提供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滞纳金的问题,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合同所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该行为是原告自愿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每次缴纳费用的时间为按季度或年度收取,以物业公司发放的交款通知单为准”,现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交款通知单,本院认定物业服务费及其滞纳金以年度计算。为此,被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如下:2013年度为243.81元/月×12月×(365+300)日×0.05%元/日,计972.8元;2014年度为243.81元/月×12月×300日×0.05%元/日,计438.85元;总计1411.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高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851.2元。二、被告林高全应支付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1411.65元。三、驳回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林高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雅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维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欠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