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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终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诬告陷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终字第0055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建筑工,住×××××。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界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与被害人张××于1981年10月结婚。1998年12月,王××与张××商议,由王××书写离婚书,将张××写成“张×”的名字,于1998年12月4日起诉至界首市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界首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5日作出(1999)界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张×”与王××的婚姻关系,并认定婚后共同财产归“张×”所有。2005年2月26日,张××将位于界首市××乡的房屋卖给孙××,同年3月29日,张××与吕××登记结婚。王××于2014年外出回家,为了追回被张××卖掉的房屋,到界首市公安局控告张××重婚,欲使张××受到刑事追究。界首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9日以张××涉嫌重婚立案侦查,并对张××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界首市公安局以张××涉嫌犯重婚罪向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2月24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不起诉,同年12月25日,界首市公安局通知被告人王××到案。原判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王××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王××提出:其没有捏造事实,依法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其辩护人提出王××诬告陷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错告,而非诬告,依法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定罪量刑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关于其没有捏造事实,依法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和辩护人关于王××诬告陷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错告,而非诬告的辩护意见,经查,王××与张××经界首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王××在侦查阶段对该节事实供认不讳,在一审阶段亦自写悔过书予以认可,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予以佐证。主观上,王××为追回被张××卖掉的房屋,具有诬告张××重婚,意欲使张××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王××明知张××已与自己办理了离婚手续,仍虚构张××未与自己离婚,并到公安机关控告张××重婚,其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诬告陷害罪,而非错告。王××又辩解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侦查人员诱供所致,但未能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王××在侦查阶段供述神情自然,语言流畅,多次供述均较为稳定,且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并无不当。因此,该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故意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王××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王××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继军代理审判员  余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岩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