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韩希野与潘国彬、马建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希野,潘国彬,马建卫,泰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64号原告韩希野,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潘国彬,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马建卫,男,成年,住吴桥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希野诉被告潘国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璇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