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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成龙与纪玲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龙,纪玲,刘艺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44号申请人:李成龙,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申请人:纪玲,女,1964年11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刘艺菲,女,2014年0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刘冬。(系刘艺菲之父)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成龙、纪玲、刘艺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成龙、纪玲、刘艺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成龙自愿于2015年10月26日赔偿纪玲、刘艺菲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40000元。二、李成龙与纪玲、刘艺菲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