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传芹与付俊 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芹,付俊林,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18号原告:李传芹,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付俊林,男,1957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第三人:付洁,女,1988年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芹诉被告付俊林、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