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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传芹与付俊 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芹,付俊林,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18号原告:李传芹,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付俊林,男,1957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第三人:付洁,女,1988年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芹诉被告付俊林、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