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超与日照东来圣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超,日照东来圣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845号原告:于超,男。被告:日照东来圣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淇,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陵阳镇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超与被告日照东来圣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日照东来圣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莒县陵阳镇工业园日照东来圣纸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原材料纸及成品纸40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日照东来圣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莒县陵阳镇工业园日照东来圣纸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原材料纸及成品纸40吨,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被被告买卖,由法院保存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