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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雄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雄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34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紫山路2号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297720-4。法定代表人吴荣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雄虎,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109、110室,组织机构代码:75164432-5。法定代表人李雄虎,总裁。被执行人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532号富宇大厦408,组织机构代码:15610959-8。法定代表人李德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27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雄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40861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