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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25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凯与李冬影、牛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李冬影,牛安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568-1号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臣勇,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影。被告:牛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李冬影、牛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