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新亚厨具商行与六安市狮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新亚厨具商行,六安市狮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新亚厨具商行,住所地:六安市解放路南门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李红,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六安市狮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新加坡御苑,机构代码59015519-9。法定代表人:罗大祥,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六安市狮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元月即停业,在其公司注册所在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新加坡御苑小区内外也未寻见该公司名号,其公司经理罗大祥现去向不明。综上,本院认为,该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执字第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O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 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