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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吕儒家与安非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儒家,安非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479号原告吕儒家,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个体。被告安非珍,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生,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原告吕儒家与被告安非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安非珍的住址不能送达,经查原告仍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安非珍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安非珍不能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儒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吕儒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彦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