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冠学与邹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冠学,邹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赵冠学,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邹志伟,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址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机构代码70653171-9。负责人于江,系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崇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冠学诉被告邹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邹志伟撤回对原告赵冠学的反诉。二、被告邹志伟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原告940元赔偿金,当庭支付给原告赵冠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赵冠学医疗费300元。三、三方就本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别无纠纷。诉讼费减半收取116.5元由由被告邹志伟承担80元,原告赵冠学承担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秦建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