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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9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