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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26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隆发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温州友力减震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隆发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温州友力减震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609-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隆发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8468-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宏洲村。法定代表人:朱宝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友力减震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金海工业园区金海三道331号B2幢一楼2号。法定代表人:林进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隆发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友力减震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隆发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隆发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财产保全费1433元,合计诉讼费291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隆发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