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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3刑初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宁夏隆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以吴红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虎、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宁C号小型轿车在红寺堡区沿小康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山花园南门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72mg/100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提取笔录,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鉴(酒检)字(2015)第523号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苏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范永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莹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