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守志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3号被执行人刘守志,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屏山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守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守志在三日内缴纳罚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守志的银行存款4000元(大写:肆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