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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守志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3号被执行人刘守志,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屏山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守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守志在三日内缴纳罚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守志的银行存款4000元(大写:肆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