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民二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毕海啸与被告于波、第三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三十六工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海啸,于波,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489号原告毕海啸,男。被告于波,男。第三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三十六工程处),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法定代表人于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毕海啸与被告于波、第三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三十六工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韩子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海啸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海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波、第三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三十六工程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海啸撤回对被告于波、第三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三十六工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海啸负担。审判员  韩子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