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赵反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李,女。被执行人赵,女。关于李申请执行赵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调确字第346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李名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发动机号:)归李所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