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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赵反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李,女。被执行人赵,女。关于李申请执行赵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调确字第346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李名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发动机号:)归李所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