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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新隆气调冷藏有限公司、余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新隆气调冷藏有限公司,余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财保50号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广,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新隆气调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新沟农场。法定代表人余胜。被申请人余胜。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新隆气调冷藏有限公司、余胜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艳、赵世奎名下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新隆气调冷藏有限公司、余胜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新隆气调冷藏有限公司、余胜名下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