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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芦某与张生锋、张兴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某,张生锋,张兴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48号原告芦某。法定代理人芦玉祥。委托代理人夏平磊,新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张生锋,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张兴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任李玮,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睢君朕,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芦某诉被告张生锋、张兴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决定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依法向三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某撤回对张生锋、张兴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兴旺承担。审判员  孟令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