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露梦与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露梦,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034号原告:林露梦。被告:王国军。原告林露梦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王国军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5日,被告王国军因需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未归还。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露梦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王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雨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