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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旭润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帕森实业有限公司,马小利,邵丽君,陈月水,胡燕英,杨月煊,马雪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400-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波,系该××员工。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杨月煊,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月水,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旭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何平,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帕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余姚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阿丕,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小利,被执行人:邵丽君。被执行人:陈月水。被执行人:胡燕英。被执行人:杨月煊。被执行人:马雪维。本院在执行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旭润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帕森实业有限公司、马小利、邵丽君、陈月水、胡燕英、杨月煊、马雪维(2015)甬慈商初字第79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旭润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帕森实业有限公司、马小利、邵丽君、陈月水、胡燕英、杨月煊、马雪维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旭润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帕森实业有限公司、马小利、邵丽君、陈月水、胡燕英、杨月煊、马雪维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184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7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4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