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增华、李俊杰等与陈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华,李俊杰,庞莺莺,王凤锐,陈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27号原告:王增华。原告:李俊杰。原告:庞莺莺。原告:王凤锐。法定代理人:庞莺莺(系原告王凤锐之母),上列原告。被告:陈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唐南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华、李俊杰、庞莺莺、王凤锐与被告孙国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陈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的冀C×××××冀C×××××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C×××××冀C×××××挂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江志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