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永明、李慧珍等与涂水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明,李慧珍,李伟,李峰,涂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明。申请执行人李慧珍。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涂水泉。本院在执行李永明;李慧珍;李伟;李峰与涂水泉(2015)衢执民字第1342号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134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