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郭良清与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清,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39号原告郭良清,农民。被告朱军,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清诉被告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良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良清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良清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