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温克台与林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克台,林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温克台,男,汉族,1950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林明忠,男,汉族,1957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温克台与被执行人林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业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榕民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克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林明忠偿还借款人民币14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明忠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明忠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明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林明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明忠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克台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