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东宝执字第0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举宝与被执行人汪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举宝,汪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东宝执字第00137-7号申请执行人肖举宝。被执行人汪卫国。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举宝与被执行人汪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卫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该债务为被执行人汪卫国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欧阳某某虽与该被执行人汪卫国与2012年5月15日办理过离婚登记业务,但对该债务仍应当共同偿还。经查欧阳某某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卫国原配偶欧阳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