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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石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27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