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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贺昆与王春杰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昆,王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0号申请人贺昆。被申请人王春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昆诉被申请人王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昆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杰价值30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讼保全担保物:案外人李新停位于××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杰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治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