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贺昆与王春杰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昆,王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0号申请人贺昆。被申请人王春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昆诉被申请人王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昆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杰价值30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讼保全担保物:案外人李新停位于××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杰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治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