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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594号原告刘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