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594号原告刘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