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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3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伍应江,开江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