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方海英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英,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方海英,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海英与被执行人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124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国在孙吴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国在孙吴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