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宗朝与赵学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朝,赵学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壶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李宗朝,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告赵学刚,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原告李宗朝诉被告赵学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宗朝和被告赵学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5日,被告赵学刚欠原告李宗朝房屋装修工程款13000元,并打下欠条一支,承诺10月底归还,到还款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偿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3000元。被告辩称:13000元是余下的工程款,由于原告一直不进行装修,要求先给他打下欠条,才干余下的活,打下欠条后,原告并没有把剩下的工程干完。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原告李宗朝以山西省长治市楚江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被告赵学刚签订了《长治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一份,协议约:原告在壶关福馨苑为被告的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水电改造(防水除外)、套装门、洁具、衣柜一套、墙地砖、厨柜,不包括灯具。工程期限60天,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工程造价46500元,被告开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5月20日付10000元,剩余款项完工后付清。2015年4月8日,被告付原告装修费10000元,2015年4月17日,被告付原告装修费5000元,2015年5月7日被告付原告装修费5000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付原告装修费5000元,2015年7月10日,被告付原告装修费5000元,2015年8月5日,被告付原告装修费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13000元的欠条一支,其中的11500元是原合同中的工程款,剩余的1500元是另外加的装修项目的费用。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长治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一份,2、欠条一支,内容为:我本人欠李宗朝13000元,十月底给清,赵学刚,2015年8月5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李宗朝和被告赵学刚签订的《长治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程款13000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完工,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本院认为,欠条是债权凭证,表明双方已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现被告又主张工程没有完工,不应支付工程款,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学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李宗朝的工程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赵学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