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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乐志刚与邵海卡、邵云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志刚,邵海卡,邵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047-1号申请执行人乐志刚。被执行人邵海卡。被执行人邵云锋。本院依据(2015)温永执民字第104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海卡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住宅区映翠1幢306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70912)。该案本院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海卡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住宅区映翠1幢306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7091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孙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