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施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2刑初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施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施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某某城市花园东门北侧魏某经营的某某化妆品店内,趁无人之机,盗窃作案3起,窃得“奢莲”牌匀净调理四件组合套件1套、“奢莲”牌雪肌洁面乳1支、“奢莲”牌精华修颜霜1套、“奢莲”牌气垫修颜霜2套、“奢莲”牌柔润调理三件套1套、“奢莲”牌青春修护三件套1套、“奢莲”牌净颜有氧面膜1件、“奢莲”牌柔润睡眠面膜1件、“兰宜尔”牌盈润补水眼部啫喱1支、“兰宜尔”牌均衡养护三件套1套、“兰宜尔”牌净颜滋润三件套1套、“兰宜尔”牌靓颜防晒乳1个、“酵之美”牌创世洁颜醒肤按摩面膜1件、“娜瑞丝”牌优雅洁面乳1支、“菲露爱尔”牌清润洗面奶1支、“蕊痕”牌晶透精华粉底霜1件、“黛露”双重修护防晒乳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3815元。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施某在被害人魏某的追问下承认了上述化妆品是其所窃,并将所窃化妆品全部退还。次日,被告人施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本院通过法庭审理,被告人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施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化妆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已退还全部赃物,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俊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