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成财与董德福、刘存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财,董德福,刘存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99号原告:刘成财,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董德福,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存业,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财诉被告董德福、刘存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4日,原告刘成财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刘成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成财负担。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怀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