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77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