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0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77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