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德祥与台州市良驰危化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祥,台州市良驰危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906号原告:徐德祥。委托代理人:周智敏。委托代理人:金薇薇。被告:台州市良驰危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丽红。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祥为与被告台州市良驰危化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徐德祥负担。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