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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德英、韦光陆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德英,韦光陆,岑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15号申请人杨德英,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鲁小彬,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前进镇凤凰村*组。委托代理人古芝贵,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韦光陆,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岑淑珍,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杨德英因与被申请人韦光陆、岑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德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价值5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韦光陆、岑淑珍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杨德英及担保人鲁小彬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649号2栋4单元3层4号房屋(建筑面积130.13平米,业务件号权0107714,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号第0314887号、03148**号)一套,作为申请人杨德英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5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韦光陆、岑淑珍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杨德英及担保人鲁小彬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大道××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130.13平米,业务件号权0107714,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号第0314887号、03148**号)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