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9号申请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法定代表人:宋文学,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新南路162号B单元917号。法定代表人:胡友海。被申请人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盐边县桐子林镇学园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堂。申请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建设设计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已立案受理。现仲裁委应申请人保全申请致函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保全标的:66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正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