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宝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借记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郑宝华,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1号。负责人章正辉,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