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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际德诉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交警大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际德,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交警大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王际德,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连洋、曾东,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交警大队,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街。负责人:周某某,系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际德诉被告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交警大队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际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际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际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际德负担(已交)。审 判 长 丁 一代理审判员 戚 新人民陪审员 孙福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芝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