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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娄英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娄英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3号罪犯娄英峰,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日作出了(1999)伊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娄英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娄英���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3日作出了(1999)黑刑一终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娄英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9年11月2日入监服刑。2001年1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7月24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08年7月1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1月1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娄英峰入监后,能���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英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