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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月民一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吕锡武与鹰潭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锡武,鹰潭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1127号原告吕锡武。法定代理人杨忠芳。委托代理人袁列文,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胜利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恩福,院长。委托代理人廖爱华,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凤,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锡武诉被告鹰潭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锡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锡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锡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吕锡武负担。审 判 长  朱 玲审 判 员  余丽妙人民陪审员  林云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东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