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侯宗武与李声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武,李声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8-2号原告:侯宗武,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李声柱,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将鲁C×××××/鲁C2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现被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C×××××/鲁C2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