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培友、张自友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鱼台县顺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友,张自友,张佐焕,张自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鱼台县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汇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马衍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114号原告张培友,男,汉族,1957年9月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原告张自友,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原告张佐焕,女,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中专文化,职工,住师宗县。原告张自鸿,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初中文化,住师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沛县江南山水一号楼1-4号。负责人:李健。被告山东省鱼台县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鱼���县老砦镇六屯村南首。被告山东省鱼台县汇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政府东500米。被告马衍杰,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友、张自友、张佐焕、张自鸿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鱼台县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汇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马衍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友、张自友、张佐焕、张自鸿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友、张自友、张佐焕、张自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殷桂园人民陪审员 李光兴人民陪审员 马家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