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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滑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与焦秋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焦秋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滑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伟峰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秋付,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焦秋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滑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秋付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焦秋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滑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聂世辉助理审判员  郝田亮人民陪审员  李建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