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其庆与李恒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其庆,李恒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黄其庆。被执行人李恒成。申请执行人黄其庆与被执行人李恒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卢盛忠审 判 员 覃启学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来源:百度搜索“”